原告:吴小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郭嵘,镇长。
被告:上海周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军。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弟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周某拆迁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小弟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周某拆迁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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