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10口出生,汉族,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市江夏区。
原告吴某某被告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42070335站点福利彩票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转让给原告福利彩票机一台,含押金单,共计6600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所有款项后,接手经营该彩票机发现,该彩票机已欠款24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欠款未果。原告认为,该债务形成时间系被告经营期间,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仅系代为清偿债务,同时在原、被告合同中,被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长期居住在武汉市江夏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武汉江夏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丁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猛
书记员: 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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