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小妹,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邮件处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
委托代理人周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妹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邮件处理中心(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小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朱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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