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普阳农场
潘某某
杜庆军
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洪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某,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普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0821-5,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普阳农场场部普阳大街以北西二路以东30幢1号
。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农场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庆军。
三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洪平。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普阳农场(以下简称普阳农场)、潘某某、杜庆军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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