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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又名吴观清,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吴某某(原审原告)。

申请再审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借条”是虚假的,是孤证。原审程序不当,相关法律文书没有直接送达给我本人。我没有参加庭审质证,借款时间至今20余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再审。
吴某某口头陈述认为:原审证据确切真实,原审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吴某某的儿子吴顺章,吴顺章是其成年家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吴顺章不参加庭审质证,是其对诉权的处分,原审程序合法,吴某某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借条”真实,吴某某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审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借条”真实,吴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吴某某随时可向吴某某主张权利。从借款之日至吴某某起诉前,吴某某一直在向吴某某主张权利。吴某某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将相关文书送达吴某某之子吴顺章符合法律规定,吴某某不参加庭审质证,是其放弃了诉权。
综上,吴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应勋 审 判 员  熊绍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书记员: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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