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王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王某
孟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孟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彦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吴某某借款后,向原告吴某某出具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吴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王某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未还清原告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孟某辩称,被告孟某对被告王某所借的该笔款项并不知情,且王某过往存有赌博行为,所借的该笔款用于赌博,所以被告孟某不应偿还,此外该笔借款的实际本金为70000元,其余80000元为利息,对于高额利息被告王某不应偿还,但被告孟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孟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某共计150000元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孟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某与原告约定的该借款仅为王某个人借款,因此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某、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吴某某借款后,向原告吴某某出具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吴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王某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未还清原告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孟某辩称,被告孟某对被告王某所借的该笔款项并不知情,且王某过往存有赌博行为,所借的该笔款用于赌博,所以被告孟某不应偿还,此外该笔借款的实际本金为70000元,其余80000元为利息,对于高额利息被告王某不应偿还,但被告孟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孟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某共计150000元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孟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某与原告约定的该借款仅为王某个人借款,因此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某、孟某承担。

审判长:崔彦康

书记员:张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