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财富广场B座1406号。组织机构代码:39601582-2。
法定代表人:项骏,执行董事。
申请人吴安某与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安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顺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顺辉01”轮的船舶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通知申请人吴安某缴纳保全申请费,申请人吴安某逾期未缴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颜虹
书记员: 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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