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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吴红某与郑少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吴红某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郑少宗
赵朔(河北安国祁州法律事务所)
张学良(河北安国祁州法律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孙伟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
原告吴红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少宗。
委托代理人赵朔、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冠军,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该公司职工。
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杨志权,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一辆。后本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郑少宗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吴某、吴红某与郑少宗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一辆。后本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郑少宗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吴某、吴红某与郑少宗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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