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吴红某
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郑少宗
赵朔(河北安国祁州法律事务所)
张学良(河北安国祁州法律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孙伟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
原告吴红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少宗。
委托代理人赵朔、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冠军,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该公司职工。
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杨志权,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一辆。后本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郑少宗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吴某、吴红某与郑少宗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一辆。后本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郑少宗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吴某、吴红某与郑少宗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少宗的冀F、冀F挂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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