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娄海发(黑龙江肇东城区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刘显锋(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肇东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显锋,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东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显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东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东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苑淑华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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