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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泮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国银,男,汉族,邱县人,系原告吴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爱霞,女,汉族,现住邱县,系被告泮某某妻子。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武尚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臣,法律顾问。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泮某某、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银、王英杰、被告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贵春、董爱霞、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3163.68元。2、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泮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新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发展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新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邱公交认字(2016)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进第一医院,共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1万元,被告还应承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肇事车辆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邱县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7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泮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新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发展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新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邱公交认字(2016)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泮某某为冀D×××××号三轮汽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9日0时起至2018年11月28日24时止。
2017年4月28日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编号为:HSLZ2017SCJZ240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吴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处,营养期限为六十日,护理期限为六十日,护理人数为一人(住院期间为二人)。
又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泮某某为原告吴某某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泮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原告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和原告吴某某的请求,原告吴某某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71160.84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2016年7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4月28日伤残等级评定,误工时间为291日,按农民每天60.24元计算,误工费17529.84元(60.24元×291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对原告吴某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护理期为6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书秀、儿子吴国银护理,出院后由李书秀护理。李书秀和吴国银为农民,按每天60.24元计算护理费,护理费共计5120.4元(60.24×2×25天+60.24元×3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25天);(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7年4月28日伤残等级评定时已满61周岁,赔偿年限为19年。根据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对原告吴某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一处,赔偿指数为10﹪,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19元计算,残疾赔偿金22646.1元(11919元×19年×10﹪);(6)鉴定费2000元;(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之伤经鉴定十级伤残一处,应当赔偿营养费。原告住院25天,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750元(30元×25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伤且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处,原告为脑部受伤,给其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但原告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吴某某的上述损失共计124457.18元。
根据邱公交认字(2016)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泮某某和原告吴某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泮某某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吴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泮某某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经济损失61296.34元(其中: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1296.34元)。因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73160.84元已超过被告泮某某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医疗费项下限额10000元,被告泮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1580.42元【(73160.84-10000)×5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支持,应当予以驳回。鉴定费系原告为了确定其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数额等相关损失具体数额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因此,对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所辩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1296.3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泮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人民币31580.42元,减去被告泮某某已为原告吴某某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被告泮某某应赔偿原告吴某某损失共计25580.4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1.50元,原告吴某某负担514.96元,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681.95元,被告泮某某负担28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

书记员:王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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