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少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少朋)、深圳市科纳涂料有限公司、宁晋康怡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少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吴某某以8万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少朋)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曹 翠
书记员: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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