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农,住罗田县,现住罗田县。
原审第三人:鄂德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罗田县。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鄂和平、原审第三人鄂德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以已与鄂和平、鄂德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樊劲松 审判员 傅焰明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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