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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婷与王四仁、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婷婷
侯涛
王燕清
王四仁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吴婷婷。
委托代理人侯涛、王燕清。
被告王四仁。
被告谢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婷婷与被告王四仁、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婷婷的委托代理人王燕青、被告王四仁的委托代理人阳杰、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四仁的借贷关系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被告王四仁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1000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某某为被告王四仁担保的意思明确,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被告王四仁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上分析,被告王四仁没有明确说明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只是说给了六、七万,原告也没有说明是收到的借款本金,而是说可以算得出给了多少个月,字语间的“给”、“算”可以直接披露出被告实际给付的40000元属于原、被告之间另约定的月利息的总和,被告王四仁依此证据提出已经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辩解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被告王四仁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判断其利率明显超出了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被告王四仁之后一直未再给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判决时止的时间对其已经给付的利息进行平均折算,折算后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获得利息后,诉讼中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000元和2014年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表述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双方对期限陈述不一致,视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债务而提起诉讼,被告谢某某的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四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吴婷婷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谢某某对上述第一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四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由被告王四仁、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四仁的借贷关系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被告王四仁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1000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某某为被告王四仁担保的意思明确,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被告王四仁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上分析,被告王四仁没有明确说明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只是说给了六、七万,原告也没有说明是收到的借款本金,而是说可以算得出给了多少个月,字语间的“给”、“算”可以直接披露出被告实际给付的40000元属于原、被告之间另约定的月利息的总和,被告王四仁依此证据提出已经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辩解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被告王四仁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判断其利率明显超出了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被告王四仁之后一直未再给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本案判决时止的时间对其已经给付的利息进行平均折算,折算后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获得利息后,诉讼中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000元和2014年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表述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双方对期限陈述不一致,视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债务而提起诉讼,被告谢某某的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四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吴婷婷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谢某某对上述第一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四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由被告王四仁、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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