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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姣与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姣。
被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负责人李建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清。该行法人业务部门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吴姣与被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杨俊义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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