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吴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佰隆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新斋,黄冈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好为与被上诉人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漏列第三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