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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