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某某。
被告: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计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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