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人民政府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人民政府。
负责人谢书玉,职务:镇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革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2008年之前白某某所在地政府全称应为高碑店市白某某人民政府,之后变更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至2010年保定白沟新城成立后名称变更为保定白沟新城白某某人民政府。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2008年之前白某某所在地政府全称应为高碑店市白某某人民政府,之后变更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至2010年保定白沟新城成立后名称变更为保定白沟新城白某某人民政府。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审判长:程革江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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