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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水务局诉薛芝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霍胜利,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薛芝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水务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某水务局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吴水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对被执行人薛芝元的处罚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2000元,立即停止违法采砂活动;2、从即日起10日内撤离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恢复河道原状。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在黄河岔上河道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黄河岔上镇岔上段河道内违法采砂,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薛芝元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薛芝元行政处罚案卷1册予以佐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吴某某水务局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吴水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慕明虎 审 判 员  薛改香 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

书记员: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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