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薛照平(吴某某宋家川镇法律服务所)
慕探宽(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
榆林市巨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高建平
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绍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照平,吴某某宋家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慕探宽,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巨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建平,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巨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辛润书
书记员:张海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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