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薛照平(吴某某宋家川镇法律服务所)
慕探宽(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绍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照平,吴某某宋家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慕探宽,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某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李慧媛
书记员: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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