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坤山。
原告吴远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小红。
委托代理人田水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山、原告吴远见与被告田某某健康
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坤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远见负担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方勇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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