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晓芳,系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起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鹰,系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起学、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晓芳、被告王起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良种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发放良种补贴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文件中规定良种补贴对象为全省农村使用优良品种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的农民(种植者),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原则。政府部门应查实种植优良品种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的种植者,并将良种补贴款发放给种植者。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良种补贴款的发放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吴某某
12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波
书记员:纪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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