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国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吴克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翁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国辉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国辉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8元,由原告吴国辉负担。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刘丽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