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胜
姜君安(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吴国胜。
委托代理人姜君安,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胜诉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国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22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国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22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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