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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胜与华泰建筑公司等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国胜
姜君安(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吴国胜。
委托代理人姜君安,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胜诉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襄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国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22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国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22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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