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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成诉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国成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吴国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国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国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国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国成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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