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国庆与被告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国庆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庆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应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吴国庆负担。
审判员 曹丙鸿
书记员: 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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