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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某某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俭,该公司职员。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占伟

书记员: 刘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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