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吴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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