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