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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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