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系死者吴刚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某,务农,系死者吴刚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苹苹,系死者吴刚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郭苹苹,系吴某之母。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进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万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武汉公司)。
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治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3)鄂红安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傅焰明 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