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梁月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兆君(被告的儿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梁月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2月6日,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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