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24日,汉族,教师,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汝雄,男,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许汝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黄亚州 审判员 贲松柏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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