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景研,河北鹿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务农,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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