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海,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志,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果,该公司职员。
被告: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志,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果,该公司职员。
原告吴卫国与被告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卫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卫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永波
审判员 曹斐
代理审判员 郝彩霞
书记员: 王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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