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孙云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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