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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孙云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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