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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井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与被告亲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吴某与被告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吴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 宋艳红
审判员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书记员: 史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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