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加生、邓某某等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个体工商户,(大美广告)。
委托代理人:万光华,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加生(死者吴传华之父),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死者吴传华之母),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江江,又名田江(死者吴传华之子)。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
负责人:方方,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文,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吴加生、邓某某、田江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张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谢本宏 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

书记员:覃小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