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区D-1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大庆信志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刘辛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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