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钟某某粮油食品包装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文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某粮食局,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中果园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邹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芝,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诉被告钟某某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某某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先清
书记员:杨玉华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