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任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任小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原告吴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3.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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