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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凌某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凌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柴新龙(湖北开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凌某.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新龙,湖北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凌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被告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凌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凌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凌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金胜
审判员:李海明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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