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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军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冠军,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崇明区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赛珺。
  原告吴冠军与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崇明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吴冠军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冠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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