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谢某
夏海某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被告:夏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原告吴某诉被告谢某、夏海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审判员:黄儒文
审判员:袁本国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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