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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张某在原告处赊购了价值104630元的香烟,同时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一周内付清欠款,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推诿不付。
故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4630元。
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欠款的时间、金额。
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吴某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依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故吴某要求张某支付欠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向原告吴某支付欠款1046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吴某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依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故吴某要求张某支付欠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向原告吴某支付欠款1046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峰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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