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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姬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姬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姬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姬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其伤情尚在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陈武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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