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国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罗国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罗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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