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龙,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孟某某。
申请人吴某龙诉被申请人王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孟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吴某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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