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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文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人:戴锁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明、黄玉玖,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93282860L。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吴某某、文某某、戴锁林与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2017]宜仲案第275号。2017年11月15日,宜昌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吴某某、文某某、戴锁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清江商城价值17974493.9元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吴某某、文某某、戴锁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文某某、戴锁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清江商城价值17974493.9元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二年,如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先行冻结自动失效或解除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吴某某、文某某、戴锁林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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