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赔偿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谭某某下欠原告吴某某赔偿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谭某某支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欠款20000元。限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晓利
书记员:汪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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